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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那些你认识上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  误区1 分居两年就可自动离婚
    解读 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条件限定的
    原告大江与被告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2011年初小美外出务工,大江在家做生意。两年多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原告以与被告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分居两地两年之久是因为工作,且两年中被告逢年过节也都回家,并非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峰治: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以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多甚至更长时间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了,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但对此规定应当全面理解。
    首先,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要求事实分居,须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的分居。其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第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林竹青: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如何收集分居满2年的证据,给出几条建议:
    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才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误区2一方不同意 法院就不会判离
    解读
    离婚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离婚是必然,不存在永远无法离婚的情况。
    案例:2010年1月14日,32岁的南通人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了女子石某并于10天后登记结婚。4个月后,石某竟诞下一子。妻子婚前怀了别人的孩子,张某决定离婚,但遭到石某拒绝,且石某称孩子是张某的。张某便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南通中院认为,张某起诉离婚,确是在石某分娩后一年之内,但石某存在向张某隐瞒婚前已怀有他人之子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石某在本起离婚纠纷中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王峰治:如果对方坚决不离婚,坚持离婚一方没有足够证据,一审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离婚诉讼案件,法庭首先将进入调解阶段,法庭调解无果,在对坚持离婚一方提交的婚姻关系不能存续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过法庭质证等审理程序后及时判决。在调解期间,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明显过错、过失,受伤害一方可要求法庭提前结束调解。
    林竹青: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误区3 有对方出轨证据 其就无权分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丈夫王亮怀疑其妻刘蕾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王亮请来私家侦探协助取证,并成功将一男子堵在家中,但未取得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王亮认为,二人深夜同居一室,能充分证明妻子不忠,已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诉讼离婚。请求分得80%的家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照片、涉案男子被纪委所做的处分决定及其妻子出庭作证的情况,刘蕾确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该过错并不是决定财产分配的因素。所以,法院对家产进行平均分割,对王亮多分的要求不支持。
    林竹青: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同时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一方。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但并非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没用的。婚外情证据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等;二是婚姻法所涉及的“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三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以上第三类性质**为严重。对于上述提到的第一类情形,在经济上一般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除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外,无过错方则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但是需要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提出要求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王峰治: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亲子鉴定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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